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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里,“应当知道”的认定往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首先,若行为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遭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后又实施相同行为,这种情况下一般可认定其“应当知道”。
比如某人曾因售卖盗版书籍被罚款,之后又继续售卖类似盗版书籍,就很可能被认定“应当知道”此行为侵权。
其次,依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经验以及所掌握的信息,要是能够判断其应当知晓行为涉及侵权,便可认定“应当知道”。
例如一个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从业者,接触到相关产品却未进行必要核实,就可能被认定知道该行为侵权。
再者,当被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且行为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时,可推定其“应当知道”。
像一些价格过低的名牌商品,商家却无法说明合理来源,就可能被认定“应当知道”是侵权产品。
最后,还有其他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总之,“应当知道”不是绝对的主观故意,而是依据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相关状况进行的推定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曾因售卖盗版光盘被行政处罚,后又开始售卖盗版软件。小胡是有多年音像行业经验的从业者,在购进一批价格远低于市场的名牌音乐光盘时,未进行必要核实就上架销售,且无法说明光盘合理来源。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引发争议,是否应认定他们“应当知道”所售产品侵权。
案情分析:
1、小朱曾因侵犯知识产权遭受行政处罚,之后又实施相同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可认定其“应当知道”此行为侵权。
2、小胡作为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从业者,接触到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且来源不明的产品,未进行必要核实,结合其认知能力和经验,可认定他“应当知道”该行为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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