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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先有使用:
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运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且仅在原先范围内持续制造、使用的,可作为抗辩事由。
2.临时过境: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等,依据所属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依互惠原则,为自身运输工具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3.科研实验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这些抗辩事由意在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其具体适用需依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定。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一项新型发动机的专利。小李在小胡专利申请前,就已在工厂制造类似发动机,且一直维持原有生产规模。此外,外国货轮临时过境中国领海时,为自身航行需要在装置中使用了该专利发动机。小静则是在科研实验中使用该专利发动机进行研究。小胡认为三人都侵犯其专利权,遂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李在专利申请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且在原范围持续制造,符合先有使用的抗辩事由,不构成侵权。
2、外国货轮临时过境中国领海,为自身运输工具需要使用相关专利,依据临时过境规则不算侵权。
3、小静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属于科研实验使用,同样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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