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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文字商标方面,像字体、字形以及读音相近的情况,就容易引发混淆,就好比“苹果”和“苹菓”那样。
2.图形商标呢,要是图形的构图、色彩以及形状相似,就容易让人们产生误认,像那些相似的动植物图案就是如此。
3.组合商标呢,文字、图形等组合部分相近,从整体上看,很容易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通常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标准,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进行判断。
要是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没差别,或者容易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就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需要留意的是,具体的判断得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是有疑问的话,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均从事食品生意。小胡使用文字商标“美味”,小丽则申请了“味美”商标。小胡认为“美味”与“味美”读音、字形相近,易引发消费者混淆,遂将小丽告上法庭,称其商标侵权。此外,小静使用的图形商标为一只花猫,小朱的图形商标是一只相近模样的橘猫,小朱同样起诉小静商标近似。
案情分析:
1.对于文字商标“美味”与“味美”,在隔离比对状态下,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看,读音字形相近,整体视觉效果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2.小静与小朱的图形商标,花猫与橘猫图案相似,构图、形状易让公众产生误认,同样可能符合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具体需结合实际及法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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