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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知识产权侵权抗辩可从这些方面开展:
权利瑕疵抗辩:
若对方知识产权有无效或不稳定情况,像专利缺新颖性、创造性,商标被恶意抢注,可申请宣告其权利无效。
不侵权抗辩:
证明自身使用的技术、标识等与对方受保护的不同,不构成相似。
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者能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且不知情侵权,可免赔偿。
先用权抗辩:
在对方申请日前已做好制造、使用准备,且在原范围继续的,不算侵权。
还可主张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小胡经营一家工厂,使用了与小朱专利技术相似的技术生产产品。小朱认为小胡侵犯其专利权,遂将小胡诉至法院。小胡提出抗辩,称小朱的专利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自己使用的技术与小朱的专利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其产品有合法来源,自己并不知晓该产品侵权;另外,在小朱专利申请日前,自己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案情分析:
1、小胡提出小朱专利缺乏新颖性应无效,这属于权利瑕疵抗辩。若经相应程序能证明小朱专利确实存在缺乏新颖性等无效情形,可宣告其权利无效。
2、小胡主张自己使用的技术与小朱专利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不侵权抗辩。若能证明该点,则不构成侵权。
3、小胡称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不知侵权,若能提供相关证据,可依据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4、小胡提出在小朱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属于先用权抗辩。若符合先用权抗辩条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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