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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商标初审公告期内:
可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异议,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先使用该商标及商标知名度,说明对方抢注不合理。
2.错过异议期:
自商标注册日起五年内,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宣告商标无效;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3.能证明不正当抢注:
可申请商标局撤销对方商标。
要积极用法律维权,避免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特色餐厅,使用“美味小筑”商标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小李发现后,在小朱未注册该商标时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小朱因疏忽未及时提出异议。待小李商标注册成功后,小朱才得知此事,双方就“美味小筑”商标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小朱错过商标初审公告期的异议期,根据法律规定,自小李商标注册日起五年内,小朱作为先权利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若能证明小李是恶意抢注,且“美味小筑”构成驰名商标,那么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2、若小朱能证明小李属于不正当抢注,可申请商标局撤销小李的商标。小朱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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