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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商标近似判断:
对比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从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方面,看相似程度,容易让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
2.商品服务关联:
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要相同或有密切关联。
3.公众注意考量:
需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能力等,以此判断是否易导致混淆。
4.实际混淆可能:
综合上述因素,判断是否存在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满足条件则可认定构成商标混淆行为。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一家文具店,其所售笔记本使用的商标与小丽拥有的知名文具商标极为相似。小丽认为小胡此举构成商标混淆侵权,小胡却称自己商标与小丽的并不相同。二者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上有一定相似,且所涉商品都是文具,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商标混淆行为。
案情分析:
1.从商标近似判断看,二者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上相似,满足相似程度条件,易让公众误认商品来源。
2.商品服务关联方面,均为文具类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存在密切关联。
3.结合公众注意考量,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下,易对二者商品来源混淆。综合判断,存在使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构成商标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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