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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需考量多方面因素,具体如下:
1.谋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的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常见的表现为利用他人商标已有的声誉来为自己获利,或者故意阻碍他人对商标的正常使用。
比如某些商家看到某小众品牌在特定领域小有名气,就抢注其商标,然后高价售卖。
2.知晓他人商标:
申请人对他人的商标是明知或应知的。
例如他人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影响力;
或者申请人与该商标所有者存在业务往来,有机会接触到该商标。
3.采用不正当手段:
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如直接抄袭模仿他人商标,或者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若能证明上述情况存在,就可认定为恶意抢注。
被抢注人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二是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颇具知名度的餐饮企业,其商标已使用多年且有一定影响力。小李得知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抄袭模仿小朱的商标,并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的行为符合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小朱商标的声誉,且明知小朱商标有一定知名度,采取抄袭模仿的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
2、小朱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若商标已注册,也可在注册后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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