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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外国国家名称一般不能够被注册为商标。《商标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等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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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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