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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不可以。 模仿的作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模仿作品可能属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故构成前述要件,模仿作品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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