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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一是“使用在先”原则;二是“注册在先”原则;
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
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从本质上讲,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就其法律价值而言,它违背了法的统一性、公平性、正义性,弊大于利。我国商标注册原则宜依法的公平性、正义性、确定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吸收商标注册的诸种原则的优点,重新设计为“注册在先,兼顾使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另外,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