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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驳回的,复审申请如下:
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审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需要的其它材料;
2、商标评审委员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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