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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n
\n\n【法律依据】\n
\n\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n
\n\n(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n
\n\n(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n
\n\n(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n
\n\n(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n
\n\n(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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