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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要约承诺:合同法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n
\n\n【法律依据】\n
\n\n《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n
\n\n(一)内容具体确定;\n
\n\n(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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