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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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