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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包括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财政上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并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供给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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