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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买房人为恶意取得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房屋是否过户,恶意的买房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买房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房屋尚未过户的,可以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已经过户的善意的买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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