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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两种方式:
一、由若干个投资者(即股东)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采用合作方式联建或合建,而不新设立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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