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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业公司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因此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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