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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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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家庭廉租住房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00元以下调整为33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9万元以下调整为12万元以下。,1人及2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继续按上浮10%执行,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2750元以下调整为3630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从9.9万元以下调整为13.2万元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二、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法律依据】:《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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