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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
由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策。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大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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