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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应扣减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应扣减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

不能扣减,侵权人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被侵权人。

1. 为什么说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要求赔付?
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该条规定明确:“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这一句中的用词是“实际发生”而非“实际支付”,不论具体谁支付。当然,如果在治疗过程中,保险机构或者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一样要计入被侵权人的损失,只是在确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责任后,理应对已经垫付的部分进行抵减。

实务中,医疗费包含因发生交通事故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用品费、复诊费、检查费等费用。而各项具体实际发生的费用,有凭有据才行。法条也明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此,发生交通事故伤亡之后,切记要保存好所有的医疗凭证。

2. 被侵权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已经获得了社保报销,又要求侵权人赔付,是否存在了双重赔偿,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侵害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获得社保报销与侵权赔偿,是不同法律法规体系所保护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被侵权人部分医疗费用获得社保报销,是基于被侵权人缴付了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而可以依据当前的医疗保险救济政策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两者所保护的权益也不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第三人(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侵权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但至于医疗保险机构如何追偿也不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在治疗期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也属于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不应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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