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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案例十、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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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AIRPODS”“AIRPODS PRO”商标权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机等。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等生产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对外销售牟利。涉案蓝牙耳机及包装无论是否印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经蓝牙连接苹果手机后均弹窗显示 “Airpods”或“Airpods Pro”。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洲等人有期徒刑二至六年及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本案已销售侵权耳机金额应调整认定为22106296.08元。二审法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性使用。蓝牙耳机的消费者通过蓝牙配对建链寻找设备,对蓝牙耳机产品来源的识别主要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被告人生产的侵权蓝牙耳机连接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在苹果手机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数字经济环境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把握商标犯罪行为的实质,正确界定商标使用行为,有力打击了利用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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