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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上面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不得将地役权单独转让。如果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没有经过用益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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