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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屋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
2、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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