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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船舶优先权在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时产生。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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