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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过站殴打公交司机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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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被告人罗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妨害安全驾驶_副本.jpg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驾驶员予以拒绝,罗某昌遂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邓某被击打后,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之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昌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罗某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自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悲剧发生后,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骚扰甚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有随时失控的风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新增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为明确,使得该类犯罪的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对当事人和群众产生警示作用,可以有效防止、遏制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群众公共安全意识的提升。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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