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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以下情形不计入商标审查期限: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文件公告送达的时期;当事人按照补正要求补充证据文件的期间;更换当事人,新的当事人重新答辩的期间;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优先权确定的期间;审查、审理过程中,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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