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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以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消灭所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向转让船舶的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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