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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有:
1、因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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