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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此外,权利人应当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期限不得终止或中断,权利人逾期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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