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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投标人不可以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的,属于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内容,其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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