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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对于未完工的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因单方违约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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