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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遇到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1、及时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2、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因家庭暴力受伤的,可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
4、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家庭暴力存在于夫妻之间的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造成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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