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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出面的一般不能起诉,特殊情况除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及因特殊困难无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其是属于人身关系问题的案件,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亦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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