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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货币数额,应该按下列方法计算,即非货币物品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来计算;没有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来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第四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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