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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离婚规避债务的应对:
1、发布申报债权公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2、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3、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dubo、xidu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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