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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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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后(含展期后到期),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贷款;或者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的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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