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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股东债权与未履行的出资不能相互抵销,除此之外,股东可以其对公司债权抵消其出资。允许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其债权相抵销,则无疑等于赋予股东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会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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