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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前男友当8岁女儿面砍杀56刀身亡,判死缓引发舆论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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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诉刑抗〔202101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3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屈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害人近亲属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具有坦白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江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因为不愿意与被害人顾某某分手,且认为顾某某背叛了自己,而对顾某某跟随、辱骂、以死威胁等,后决定杀死顾某某,该供述与屈江手机微信记录证实其作案前向家庭成员发微信“我要去杀了他(她)”,作案时屈江对顾某某要害部位进行数十刀的砍刺行为相印证。而庭审中屈江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只是想伤害对方,并不是想要杀死对方。本院认为,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在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的情形下,屈江不承认有杀人故意,不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对犯罪构成核心要件的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具有坦白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从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屈江与被害人顾某某有过一段时间交往,但案发半年之前,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与屈江交往,且因屈江采用非法手段对顾翠芳进行纠缠、骚扰,被害人报警后,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并警告,屈江均口头表示愿意改正,但实际上不思悔改继续对顾某某的工作和生活进行纠缠、骚扰,屈江故意杀人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引发本案是非曲直分明,被害人顾某某无过错,不存在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错难于判明的情况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从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且与一审判决认定屈江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自相矛盾),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本案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1、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是被告人屈江当着被害人顾某某的女儿陈某某(未满8岁)的面,顾某某进行连续不断砍刺,形成创口多达56处,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二是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顾某某死亡,同时导致被害人顾某某的女儿陈某某的精神受到严重创伤。

2、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一是本案系被告人屈江精心预谋、有长时间准备的故意杀人、且对全过程都进行周密策划,包括逃跑路线、躲避监控、防止抓捕、毁灭罪证等方面,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二是被告人屈江平时表现不好,在与被害人顾某某感情纠葛过程中,经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对被害人顾某某不间断蹲守、尾随、跟踪、拦截、辱骂、骚扰、拖拽,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是作案后选择潜逃,逃避法律处罚。因此,被告人屈江主观恶性深,可改造性差,人身危险性极大。

3、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悔罪表现差。一是作案后被告人屈江未对被害人顾某某有任何救助,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实质性赔偿;二是被告人屈江当庭对其故意杀人动机和主观故意翻供,也对其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翻供,且拒不认罪。

4、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均极大。一是本案被告人屈江针对的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社会影响大,被告人屈江系长时间有预谋的潜入居民小区作案,其行为对于被害人顾某某所在社区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从严惩处。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屈江案_副本.jpg

                                                       死者顾某生前和女儿的合影      图片来源:澎湃号


“男子砍杀前女友56刀致其身亡,法院一审认定婚恋关系判处死缓”……这样一则案件,日前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该案中,南充中级法院对男子犯罪情节恶劣性的认定,与公众的判断相符。但在网上,很多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这点上。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目前也已就此案向四川高院提出抗诉,认为南充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让法律的归法律,这该是常识。只不过,就跟“奸杀‘百香果女孩’凶手因认罪认罚被改判死缓”一度引发的争议那样,这起案件里,该不该因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婚恋关系就从轻处理,确实有可以商榷讨论的空间。这里面,没必要对既有判决“诛心”,检方抗诉也是正常的司法操作,一切还应以法治视角去看待。

 

对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死刑适用较慎重

 

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涉事男子屈某被“酌情处理”的判决结果,跟其罪行之恶劣程度并不平衡。

 

值得一说的是,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之所以判缓刑,唯一的从轻理由就是: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

 

而当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里,就认为屈某在法庭上不承认故意杀人,不具备判决认定的坦白情节,对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因而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认可。

 

事实上,在死刑的适用政策上,我国实行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基于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最高法在指导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时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对于被害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死刑适用相对慎重的情况,并不罕见。


“婚恋纠纷”并不必然构成从轻处理理由

 

不是所有涉及“婚恋纠纷”的故意杀人案件都得从轻处理,正如不是所有“认罪认罚”都得从宽一样。

 

最高法后续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就指出,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按照司法解释,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而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法院要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这些指导性意见与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是完全一致的,跟“该重判就重判”并不矛盾。

 

就该案看,屈某的犯罪行为的确与恋爱婚姻有关。但要明晰的是,犯罪动因不是评价犯罪危害的主要因素,更不是决定性因素。

 

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害人顾某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屈某未作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主观恶性大;不是激情犯罪,而是提前策划。这些情节足以支撑“情节极其恶劣”的定性。

 

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看,虽然两人有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但在案发半年之前,顾某明确表示不再与屈某交往。况且在屈某采用非法手段纠缠、骚扰女方顾某后,公安机关多次介入,对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警告,屈某依然不思悔改,继续对顾某实施蹲守、尾随、拦截、辱骂、拖拽等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由此看来,最高法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的“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如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都不存在。双方是非曲直分明,不存在因婚恋纠纷引发对错不明的“家务事”,故从轻处罚确实值得商榷。

 

现实中,因婚恋情感因素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并不少见,这里面是否该从轻处罚,还得综合主客观因素看待,而不是只要涉及婚恋、邻里因素就一律对凶手从轻发落——否则,便有陷入机械执法的可能。这些很考验司法分寸的拿捏,但恰恰这样的分寸拿捏,关乎正义的实现与落地。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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