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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被告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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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韩某是否需要发表辩护意见?”“没有。”庭审现场,身着防护服的被告人韩某全程低着头,面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提问只作简单陈述。3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高空抛物1.jpg

  “3月11日午休时,看到朋友圈有人上传了一条视频,看后觉得这样的行为很像高空抛物。”该案公诉人孙瑜是该案线索的发现者。她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纳入刑事范畴,视频内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随后,她将犯罪线索移送上虞区公安分局。

  3月14日,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3月11日上午,在上虞某开放式小区,从事房屋装修的韩某为图方便,将部分带有铁钉的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且抛掷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所幸无人员受伤。

  3月18日,该案移送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韩某是否构成罪展开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该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19日,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

  据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浙江省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此前,这类案件大多援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情节较轻的,则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该案承办法官鲍琦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最低是三年起,这样的量刑结果对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来说,有些过重,而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又不明显,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适应。”鲍琦认为,增设高空抛物罪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一些高空抛物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认定,鲍琦介绍,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如果明知行为会危害他人人身健康仍故意实施了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会被认定是犯高空抛物罪。他提醒道,如果窗台上摆放了重物,没有抛掷行为却掉落了,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虽然不属于高空抛物,但行为人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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