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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经济适用房价格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确定,利润率不得高于3%。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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