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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民法典规定对于出质的动产质权人不可以随意使用,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使用质押财产导致其产生损害的,质权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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