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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关于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等出资转让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2、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由股东以交付方式转让;
3、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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