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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人民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法院在受理的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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