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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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