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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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