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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的纠纷;工程价款的纠纷;对于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纠纷;以及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纠纷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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