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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具有生育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方擅自打掉孩子的,男方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经济赔偿和损害赔偿,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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