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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公租房户名变更的处理如下:
(一)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将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二)承租人去世,将户名变更为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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