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检例第7号: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最高人民检察院

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检例第7号)

  【关键词】

  诉讼监督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要旨】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宝刚,男,1956年出生,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被告人郑伶,男,1957年出生,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被告人胡宝刚在担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1月11日上午,带领被告人郑伶等该科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涉嫌非法传销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财务报表及宣传资料若干,并于当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蓬,李蓬承认其公司营业额为114万余元(与所扣押财务报表上数额一致),后由被告人郑伶具体负责办理该案。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为牟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被告人胡宝刚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该案时亦隐瞒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2006年4月11日,工商河西分局同意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李蓬分数次将50万元罚款交给工商河西分局。被告人胡宝刚、郑伶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罚款提成。

  李蓬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又成立河西、和平、南开分公司,由王福荫担任河西分公司负责人,继续进行变相传销活动,并造成被害人华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后,查明李蓬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77万余元人民币(工商查处时为1600多万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胡宝刚、郑伶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

  【诉讼过程】

  2010年1月13日,胡宝刚、郑伶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3月15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6月4日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6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1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宝刚、郑伶身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检例第166号(第四十一批)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万峰湖专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327次浏览
  • 0人收藏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6号)【关键词】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跨区划公益损害  以事立案  一体化办案  检察听证  诉源治理【要旨】对于公益损害严重,且违法主体较多、行政机关层级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的...

检例第165号(第四十批)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A发展基金会诉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252次浏览
  • 0人收藏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A发展基金会诉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5号)【关键词】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和解协议  调查核实  书面异议【要旨】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后,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例第164(第四十批)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160次浏览
  • 0人收藏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4号)【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  惩罚性赔偿  侵权企业民事责任【要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社...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